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7日
●除息日:2009年5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1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09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年年末公司总股本19,800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9,800,000.00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0.01元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9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以上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7日
2、除权除息日:2009年5月8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1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姚港路35号
邮政编码:226006
电话:0513-83558270、0513-83530931
传真:0513-83521807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