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6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5日
●除息日:2009年5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13日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现将有关派息办法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年期末总股本15,67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4.00元(含税),合计派现62,700,000.00元,剩余17,288,757.15元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5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桂东电力”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人民币0.40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6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0元。
6、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36元向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扣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4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5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13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桂东电力”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西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
咨询电话:0774-5297796 0774-5285255(传真)
联系人:陆培军
六、备查文件: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