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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民生投资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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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4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012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公告编号:2009-020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8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8,357,78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5.0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计皓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357,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357,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357,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357,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357,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357,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田智强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357,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梁绍荣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357,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357,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357,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互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357,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陈犟代表三名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向股东大会汇报了独立董事2008年度参加董事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及其它工作。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马哲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