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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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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9年04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1186                     股票简称:中国铁建                     编号:临2009—013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9年4月27日-28日在中国铁建大厦14层第2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出席董事为7名,7名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国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会议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董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本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总裁2008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总裁2008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即公司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分别编制的2008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批准公司2008年度的非豁免关连交易发生额。本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按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12,337,541,5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1,233,754,150元;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授权董事长签署有关派息的法律文件。本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8年年报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2008年年报及其摘要。本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关于H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案

    同意H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方案。将原计划用于购置海外项目使用的设备的资金用途变更为“在国内外购置国内外项目使用的设备”,并拟将其中约合人民币100亿元资金汇回国内结汇,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对暂未使用的H股募集资金,在20亿元人民币的额度内,暂时用于营运资金周转,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本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的报告

    同意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有关问题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其所属房地产开发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3,805.51万元。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公司信贷规模的议案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公司内部担保额度的议案

    1、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2009年度内部担保总额度控制在211.8亿元以内;

    2、同意授权总裁审定对公司子公司境外大型承包工程项目的专项担保;

    3、对于2008年度实际担保额度高于2009年下达额度的全资子公司,在不超过2008年实际担保规模的情况下,同意授权总裁审定是否担保。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外部审计师及支付其2008年度费用的议案

    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09年度A股财务报告(境内)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09年度H股财务报告(境外)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2009年中期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厘定2009年度审计费用。同意支付2008年度费用合计3500万元。本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议案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议案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管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总裁个人绩效合约的议案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本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年度基本报酬标准的议案

    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司独立董事年度基本报酬由每年7万元(担任专门委员会主席的每年8万元),统一调整为每年20万元(税前)。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执行董事年度基本报酬参照此标准执行。本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同意公司2008年度董事薪酬标准。本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见本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轨道交通器材公司提供担保问题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按其52%的出资比例,为其控股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10,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待签署相关协议后公司将及时公告。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如下调整:

    1、提名委员会,由原3人增至5人

    主席:李国瑞

    委员:霍金贵、朱明暹、李克成、赵广杰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主席:赵广杰

    委员:李克成、吴太石

    3、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主席:吴太石

    委员:赵广杰、魏伟峰

    4、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原3人增至5人

    主席:赵广发

    委员:丁原臣、朱明暹、李克成、吴太石

    赵广发、朱明暹先生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经股东大会批准其为董事后生效。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公司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发行公司H股股份的一般性权利。本决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在阿联酋迪拜登记注册中国铁建(中东)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出资100万美元,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登记注册中国铁建(中东)有限公司,该公司总股本为100万股,每股1美元,由公司出资并全部持有。公司经营范围:根据中国铁建的经营范围和设计施工能力,负责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隧道、桥梁、机场及房屋建筑等工程项目承揽、相关工程物资的进出口贸易以及与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公关联系。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促进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和香港联交所于2009年4月开始执行的新《上市规则》中关于“使用公司网站等发出公司通讯”等最新修订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拟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1、第八十二条最后一款原文为: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现作如下修订:删除此款。

    2、第八十四条原文为: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或以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监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以及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现修订为: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或以公告方式进行。

    对内资股股东,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监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以及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对H股股东,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前提下,股东大会通知亦可以本章程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或提供。

    3、第八十七条原文为: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订为: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第八十九条原文为: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理股东之前述证件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法定代理人之前述文件。

    现修订为: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5、第一百零八条原文为:

    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现修订为:

    除非法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按照前款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6、第一百二十八条原文为: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公告中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现修订为: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告中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7、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原文为:

    前款决议事项中,第(六)、(八)和(十二)项需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还必须经过半数的公司全体董事或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以较多者为准)审议同意;其它事项均需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现修订为:

    前款决议事项中,第(六)、(八)和(十二)项需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除法律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其它事项均需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8、第二百四十七条原文为:

    公司的财务报告须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前款的财务报告应包括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适用法例规定须附着的各份文件)及损益帐或收支帐,或(在没有违反有关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香港联交所批准的财务摘要报告。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一日,将前述财务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至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现修订为:

    公司的财务报告须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前款的财务报告应包括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适用法例规定须附着的各份文件)及损益帐或收支帐,或(在没有违反有关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香港联交所批准的财务摘要报告。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一日,将前述财务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至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前述财务报告也可以以本章程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给股东。

    9、第二百五十二条原文为: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现修订为: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10、第二百五十四条原文为: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或同时采取两种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二)股票。

    现修订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或同时采取两种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现金;

    (二)股票。

    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适当比例的现金分红。

    11、第二百六十九条原文为: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的书面通知的十四日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之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两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现修订为: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的书面通知的十四日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之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两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前述陈述副本也可以以本章程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给股东。

    12、第二百九十条原文为: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告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公司网站与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五)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除非另有规定,公司按规定或获允许通过公告形式发出或送出的任何通知或报告必须最低限度在一份获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全国性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于公司股票上市地,按可资适用的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刊登该通知。

    现修订为:

    公司的通知(本章节所称“通知”,包括公司通讯及其他书面材料)以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发出或提供: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方式或信息载体送出或提供;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告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公司网站、公司股票上市地与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刊登;

    (五)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通讯”指公司发出或将于发出以供公司任何证券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报告,包括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二)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三)会议通告;

    (四)上市文件;

    (五)通函;

    (六)委派代表书;及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对H股股东,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电子方式或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出或提供。

    除非另有规定,公司按规定或获允许通过公告形式发出或送出的任何通知或报告必须最低限度在一份获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全国性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于公司股票上市地,按可资适用的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刊登该通知。

    13、第二百九十一条原文为: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须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专人送达,或以邮递等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现作如下修订:删除此条。

    14、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款原文为: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现修订为: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或按本章程第二百九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方式发出。

    股票代码:601186                     股票简称:中国铁建                     编号:临2009—014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9年4月28日在中国铁建大厦15层第1会议室举行。应出席会议监事为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公司监事会主席彭树贵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应出公司2008年度的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监事会作出本决议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与审议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09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公司2009年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应出公司2009年一季度的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监事会作出本决议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09年一季度报告编制与审议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审议通过监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该报告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该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1186                     股票简称:中国铁建                     编号:临2009—015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A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240号文件核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22.4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7.26亿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08年2月29日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入本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银行专用账户,并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08]第2047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为171.69亿元,余额为45.81亿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

    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制度,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东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和中信银行北京崇文支行开立了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各银行专户的存储情况见下表:

    序号开户行期末金额(亿元)
    定期通知存款活期合计金额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支行 2.25 2.25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东支行  0.730.73
    3中信银行北京崇文支行27.55  27.55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105.28 15.28
    合计 45.81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情况

    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中信北京崇文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2008年12月31日,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217.26亿元,本年度投入金额及累计投入金额为171.69亿元。

    (1)部分募投项目进度加快,其中:投入购买国内工程施工所需机械设备计73.94亿元,比计划进度60亿元超额13.94亿元;投入石家庄—武汉铁路客运专线项目9亿元,比计划进度2亿元超额7亿元,原因是被投资单位京广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有限公司对资本金投入的进度进行了调整。

    (2)部分募投项目实际投入金额未达到原计划进度,其中:投入昆明中铁大型养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引进国产化项目改扩建工程4亿元,比计划进度6.5亿元减少2.5亿元,主要是由于工程款付款延后;投入长沙秀峰山庄项目3亿元,比计划进度3.5亿元减少的0.5亿元,主要是由于付款延后。

    (3)投入中铁轨道系统集团有限公司轨道系统项目3.2亿元,补充营运资金和还贷78.56亿元,两项实际投入金额和计划一致。

    除购置国内工程施工设备外,其他募投项目正在投入阶段,尚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2、公司本年度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3、公司募投项目正在投入阶段,本年度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公司募集资金募投项目没有发生变更。

    2、公司募投项目无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表: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亿元

    募集资金总额 222.46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71.69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无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71.69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无
    承诺投资项目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1.购置国内工程施工所需的设备  105 1056073.9373.9313.93124  不适用否 
     2. 昆明中铁大型养

    路机械集团公司技术引进国产化项目改扩建工程

      11.5 11.5 6.5 4 4-2.562  不适用
    3. 中铁轨道系统集团公司轨道系统项目 3.23.23.23.23.20100  
    4. 长沙秀峰山庄项目 443.533-0.585.7  不适用
    5. 石家庄——武汉铁路客专项目 15152997450  不适用
    6. 补充营运资金和还贷 78.5678.5678.5678.5678.560393  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

    217.26217.26153.76171.69171.6917.93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说明

    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募集资金余额45.81亿元(含利息0.24亿元),全部为按计划应投但尚未投入募投项目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