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4月28日,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岷江水电)签订了《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拟将岷江水电所持有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龙公司)46%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方: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转让标的
华龙公司注册资本金为4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出让方出资1840万元,占华龙公司注册资本的46%。现出让方自愿将其持有的华龙公司46%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自愿受让该股权。
2、转让价格
此次股权转让的最终成交价通过如下方式确定:本协议签订后,由本公司聘请具有执行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双方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转让标的价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华龙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股权转让最终成交价款。
3、根据原股东之间的约定, 华龙公司修建苗圃电站项目建设所需的项目资金除华龙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自筹外,其余资金由华龙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通过担保或借款等方式落实。因此受让方同意承继股东的融资义务,并同意代华龙公司偿还出让方所提供的借款3520万元及利息。
4、本意向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双方按本意向协议的规定推进股权转让的相关工作,履行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
股权转让的正式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并经出让方与受让方双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鉴于本公司与岷江水电的实际控制人同为四川省电力公司,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公告。
5、本公司目前与岷江水电签订的是《股权转让的意向协议》,转让的相关事宜尚处在磋商阶段。股权转让的最终进行将在双方签定正式协议,并经双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故本次股权转让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