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8日在公司议事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3523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3523160股,占到会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3523160股,占到会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43523160股,占到会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3523160股,占到会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2008年末的总股本140,675,7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计14,067,576.00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42,160,375.01元滚存至下一年度。
(同意:43523160股,占到会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议机构的议案;
续聘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43523160股,占到会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修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同意:43523160股,占到会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沈田丰、金春燕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专此公告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