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李秉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国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碧辉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a、若触发股份追送条款(内容见注1,下同),根据燕京啤酒股改前持有惠泉啤酒股权比例,燕京啤酒追加执行安排的股份数量为4,411,044.39股股份。追送后燕京啤酒所持股份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日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和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即12,500,000股,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即25,000,000股。
b、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条款,所持股份自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即12,500,000股,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即25,000,000股。
c、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燕京啤酒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出售所持有的惠泉啤酒股份,其出售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格。(在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利润分配、在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权证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调整)
d、将协助和督促公司董事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12个月内,向股东大会提出针对公司2006、2007、2008年任意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的业绩目标,参考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前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对公司经营管理层以定向增发或其他方式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见注2)。
(2)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a、若因触发了股份追送条款,则975,320.86股用于追加对价执行安排。上述975,320.86股在追送实施完毕日前不能上市交易或转让。
b、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条款,则自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该部分975,320.86股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日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或转让。
c、其余 25,926,505.35股股票,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即25,000,000股。
d、同燕京啤酒的d点。
(3)除燕京啤酒以及中国武夷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a、若触发了股份追送条款,则根据股改前持有惠泉啤酒股权比例执行对价执行安排。该部分股份在追加对价实施完毕之前不得上市流通或转让。
b、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条款,则自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该锁定部分股份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c、同燕京啤酒的d点。
注1:股改承诺股份追送条款内容:公司2006、2007、2008年任意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的业绩目标;
注2: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正在商讨之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令第5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要求,公司于2009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0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关于200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5 月19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秉骥
2009年4月29日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牛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常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闫莉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应收票据期末比期初增加了392,650元,增长率为65.44%,增加原因主要系公司新增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2、应收账款期末比期初增加了41,696,087.01元,增长率为204.29%,增加原因系公司本期店铺销售规模扩大所致。
3、在建工程期末比期初减少了20,022,308.81元,减少原因系本期信阳千盛装修工程竣工决算所致。
4、应交税费期末比期初减少了83,509,922.01元,减少原因系公司利润下降,应交企业所得税减少所致。
5、销售费用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27,678,121.58元,增长率为58.26%,增加原因系公司本期较上期店铺数量增加、店铺规模扩大所致。
6、资产减值损失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加了26,620,011.01元,增长率为288.40%,增加原因系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7、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132,833,072.81元,下降75.62%;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26,204,034.42元,下降69.9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123,469,398.39元,下降91.69%;基本每股收益为0.00元,主要原因是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百货市场没有回暖迹象,市场仍不景气。同店对比,收入是下降趋势,新店是增加收入因素,但新店处于培育期,各项费用增加,亏损增加,影响公司业绩。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9年3月9日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签署《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大商集团2009年3月9日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11006100)项下借款0.628亿元人民币提供保证;2009年3月10日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工商银行、大商集团签署《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大商集团2009年3月10日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11006200)项下借款0.762亿元人民币提供保证;2009年3月11日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工商银行、大商集团签署《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大商集团2009年3月11日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11006300)项下借款0.6亿元人民币提供保证;2009年3月12日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工商银行、大商集团签署《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大商集团2009年3月12日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11006400)项下借款0.78亿元人民币提供保证。详见2009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根据2009年2月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08)大民三初字第104号,关于公司诉盘锦辽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裁定驳回被告盘锦辽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相关情况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2005年、2006年、2008年年度报告。
3、根据2009年2月5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09)并民初字第34号,关于原告董利生、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查封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冻结董利生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山西中侨商贸有限公司给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前述买卖合同是公司2008年提交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中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本案系公司发行股票申请未获通过,收购计划未能按原计划实施所致,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06年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持股5%以上非流通股股东大连大商国际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将自2006年11月17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出百分之十。
以上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之中,未发现有违反承诺的情况发生。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季度营业收入55.13亿元,比上年同期55.58亿元减少0.45亿元,下降0.81%,费用100,045万元,比上年同期79,380万元增加20,665万元,增长26.03%,一季度利润总额5,436万元,比上年同期18,057万元减少12,621万元,下降69.90%,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百货市场没有回暖迹象,市场仍不景气。同店对比,收入是下降趋势,新店是增加收入因素,但新店处于培育期,各项费用增加,亏损增加,影响公司业绩提升。预计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会有大的增长,利润指标较上年同期可能出现大幅下滑,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章程》(2009年修订),新的公司章程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钢
2009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编号:临2009-010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6年,本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聘请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为保荐机构。2008年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向方正证券作出《关于批准设立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793号),批准方正证券与瑞士信贷共同出资设立“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证券”)。瑞信方正证券为方正证券的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并于2009年4月9日取得保荐机构资格。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意见,方正证券已注销与投资银行相关的业务许可,方正证券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转移至瑞信方正证券,瑞信方正证券将承继原方正证券的保荐职责。因此,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变更为瑞信方正证券,瑞信方正证券指定袁盛奇先生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9日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成卫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俊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俊岩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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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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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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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9.56%,主要是因为2008年一季度公司出口业务受冰冻灾害的影响,收入额较低,报告期公司出口业务已恢复到正常水平。同比有较大幅度增长。
2、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营业成本同比增长258.69%,主要为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业务的毛利率有所下降.
3、由于收入成本的同比变化,导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下降83.65%。
4、投益收益同比下降100%,主要为同期公司出售了所持有的银基发展股票,体现投资收益3,180,645.33元。
5、由于投资收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同比变化,导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下降34.97%。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截至本季度报告披露之日,公司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卫文
20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