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万沛中、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海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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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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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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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期末货币资金较期初减少了58.67%,主要系2007年公司接受现金捐赠与债权转让收到货币资金,故上年同期货币资金余额较大。
(2)期末预付账款较期初增加了800.48%,主要系报告期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代本公司付兴业银行购料款。
(3)期末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增加了800.19%,主要系报告期员工借支增加所致。
(4)本期管理费用较上期增加了48.85%,主要系本期部份闲置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5)本期财务费用较上期减少了34.88%,主要系上年同期利息计提有误。
(6)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增加了88.92%,主要系上期支出各项费用较大。
(7)本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减少了6837.61元,主要系本期购置固定资产所致。
(8)因本期经营状况不佳,故一季度经营亏损-2021654.60元。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3085.50元,管理费用1327290.73元,财务费用683232.11元,营业外收入530元,营业外支出8576.26元。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永和税务分局行政诉讼案
原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永和区税务分局
1、起因:因民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6年11月28日,广州中院出具(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了原告永和经济区的土地及上盖物。因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漏评等问题,原告总投资1.36亿的上述标的仅被评估为61,532,561元,并最终以39,400,000元的价格被拍卖。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并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永和经济区税务分局却以此为由认为原告已转让了相关土地,并于2008年11月27日出具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原告缴纳在此转让过程中的增值税,在原告多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表示此案仍在审理中,此土地转让程序并未最终完成且在此次土地拍卖过程中原告并不存在增值税的征缴依据即增值额为-9712.99万,永和税务分局仍出具此通知书,并实际划缴了此部分税款;
2、进展: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2008年12月17日,原告根据永和税务分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告知的权利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2009年2月25日,萝岗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于2009年3月末收到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9)萝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告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原告据此向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目前,该案仍在复议中。
二、本公司于2009年1月收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龙江先生转来的《债权转让协议》,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9年12月30日前分期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杨龙江有责任根据《上司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助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经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所拥有的广东金安汽车工业有限公司95%之股权无条件以人民币壹元的价格转让给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公司, 并全力配合办理股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在2009年3月5日,本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杨龙江转来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及生效证明书,因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安汽车和杨龙江愿意将其分别持有公司的39,347,880股和24,854,744股全部给黄河实业以抵消债务,但由于上述股权目前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目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前述两大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黄河实业,将导致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发生转移,由金安汽车转移为黄河实业(及、或其指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2009年3月17日,黄河实业出具承诺函,表示在本公司第一及第二大股东所持64,202,624股股权依法过户之前,不受托行使金安公司与杨龙江、黄乙珍所持本公司股权相关股东权利,不向本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人选,并履行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尽义务,不占用上市公司资产,不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保证公司经营独立。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产品市场萎缩、本公司债务繁重、流动资金短缺等因素,预计公司本年度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主营业务收入会有所下降,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具体数据存在不确定性。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尚未制定现金分红政策.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沛中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