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扣税前)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扣税后)
●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8日
● 除 息 日:2009年5月1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09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22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配以2008年末总股本1,850,387,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分配370,077,400元。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0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0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180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2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 8日
2、除 息 日:2009年5月11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法人股股东国投煤炭公司、国华能源有限公司及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持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与联系
联系电话:0551-2231918
联系人: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益民街文采大厦1103室
七、备查文件目录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