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7日
● 除息日:2009年5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1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3月20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09年3月21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本次分配以总股本657,255,5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共计派发红利32,862,779.7元(含税)。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5元。对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 元。
4、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45 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7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14日
四、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7日下午3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五、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对于其他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股东,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1-64569088
联系传真:0371-6456908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09—02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申请开立两笔国内延期付款信用证,金额分别为2584.064万元人民币、3099.27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均为货物收据最后签发日后180天,保证金比例30%,敞口部分根据本公司2009年3月20日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1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2009年3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在该额度内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提供3978.737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