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直接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现将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20001)、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弘永利债券A” 基金代码:420002, “天弘永利债券B” 基金代码:420102)、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20003)。天弘永利债券A与天弘永利债券B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二、办理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三、转换业务规则
(一)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转出转入基金为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 日多次转换的,单笔分笔计算转换费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投资者在T+2日后(含)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提交转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二)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T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应以“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单笔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不得低于500份。若转出后剩余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该基金合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则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三)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的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的状态,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若转入基金赎回或再次转换转出时,所收取的赎回费按基金转入确认日重新计算的持有时间所适用的费率档次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四)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五)对于基金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权益登记日的T+2日起提交基金转换申请。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六)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若决定部分确认,将对基金转出和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四、基金转换费用及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一)赎回费
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率,则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原赎回费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二)申购补差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即申购补差费率)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如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含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原申购费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三)转换公式及其计算
转出金额=基金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适用的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转入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适用绝对数额的补差费)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五、暂停基金转换业务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暂停基金转换。
六、声明
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若增加新的业务办理直销网点或者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规则调整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了解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