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澄清公告的进一步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9年4月29日发布了澄清公告,其中部分措辞使用不够贴切,经本公司进一步核实,现作以下说明:
一、2006年底至2007年,本公司与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铜精矿、电解铜等购销业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昌立明向本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合乎公司品质标准要求的铜精矿,本公司可以汇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进行结算。”根据铜精矿的采购市场行情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采购原料时以预付款的形式先支付货款。2007年2月6日,本公司向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以该贸易合同为背景开具了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和7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该合同数量26,600吨,总金额为10.26亿,但因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料,本公司要求其偿还所支付的资金。经核实,本公司已于2007年4月24日前向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全部收回已开具的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和7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通过现金方式收回 9,500万元、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收回 10,000万元(已于2007年3月6日贴现)、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收回 80,500万元(其中 50,000万元于2007年3月31日贴现, 30,500万元于2007年4月24日贴现),截止2007年9月,本公司与昌立明所有业务全部结清,并且至今也未有新增业务发生。
本公司将票据提供给昌立明后,该票据即归属于昌立明,本公司对票据的使用不了解。该事项已由司法部门介入调查,至今为止,本公司并未获得司法部门对该事项的调查结果。昌立明及北京富邦公司是否挪用该笔资金,本公司无法做出判断。
二、2005年本公司与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了电解铜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金山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合乎公司品质标准要求的电解铜,本公司可以汇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进行结算。”2005年8月本公司开出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给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该合同数量2,000吨,总金额为1.061亿元,后因金山公司长期不能按要求提供电解铜,本公司要求其返还预付的资金,2007年9月本公司通过票据结算的方式全部收回了该笔资金,并且至今也未有新增业务发生。鉴于媒体报道中所述“上海金山公司利用融资中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了云铜股份1亿多元的资金。”的事项已由司法部门介入调查。至今为止,本公司并未获得司法部门对该事项的调查结果。本公司对上海金山是否具有骗取资金的动机无法做出判断。
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广大股东和投资者谅解。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