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8年3月24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所持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作如下对价安排:南京新百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送8.38股转增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共获送12,811.344万股股份,对价水平相当于送股情况下流通股每10股获送1.81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2008年4月3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8年5月6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南京新百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明确表示同意的募集法人股股东,在非流通股股份禁售期(12个月)满后,可以直接通过南京新百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原持有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现暂未联系到或未明确表示同意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东若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反对本次改革方案或明确要求取得转增的股份,则南京国资经营公司承诺先行代为垫付该部分股东按比例承担的对价安排;现暂未联系到或未明确表示同意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东若在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12个月限售期满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反对本次改革方案或明确要求取得转增的股份,则南京国资经营公司承诺在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禁售期满后的5日内,将该部分股东按比例已承担的对价安排予以返还。上述两类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原持有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须先征得南京国资经营公司及相关有权部门的书面同意,由南京新百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流通申请。
二、公司关于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提示
公司将于原非流通股股份禁售期(12个月)满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鉴于公司部分限售流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登记手续不完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后至今,公司及南京市股权托管中心已向能联系到的相关股东发出过通知,要求相关股东完善其所持公司股份的登记手续。截止至2009年4月23日,因部分股东所提供的股东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公司限售流通股中尚有2395730股未明确持有人,另有68个股东帐户因未补足登记资料,被认定为不合格帐户。
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需进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所有国有股股东所持股权性质的界定。为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后,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并已向所有非流通股东发出征询函,要求非流通股东就其企业性质及所持公司股权性质做出界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司根据所收到的回函及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并报江苏省国资委,目前仅少数限售流通股东完成了股权性质界定,尚有为数众多的股东因未回函或所提供证明材料不全无法完成股权性质界定。
为维护限售流通股东的权益,公司在此吁请限售流通股东尽快与公司取得联系,提供完善公司股份登记手续和股权性质界定所需的资料,以完成股份登记和股权性质界定,以免影响其所持股份上市流通。
对符合上市流通条件的限售流通股东所持限售流通股份,公司将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流通申请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三号(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人:毕胜、杨军
联系电话:025—84761696;传真:025-84761696;邮编:210005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