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人民币(含税)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人民币,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8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2日
●除息日:2009年5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18日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3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3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现将分红派息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2,4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共派送现金红利38,88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56,657,068.30元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08年
3、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5月12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个人股东,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8元;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2元;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108 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二、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2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18日
三、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09年5月12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8元。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中的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元。
3、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对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元。
2、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法人股东(包括少数未偿还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康恩贝集团公司代为支付对价股份的原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资料办理有关分红派发手续。
五、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571-87774710/87774827/87774828
传 真:0571-87774709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科技经济园滨康路568号
联 系 人:杨俊德 王函颖 陈芳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