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简称:广深铁路 股票代码:00525)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谨订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和平路1052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现场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和平路1052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将以普通决议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九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审议及批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二零零九年度中国核数师並授权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决定其酬金;
7、审议及批准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二零零九年度国际核数师並授权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决定其酬金;
8、审议及批准终止刘海先生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9、审议及批准终止吴候辉先生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10、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一);
10.1 选举罗庆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李亮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议将以特别决议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1、审议及批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方案(具体方案详见附件二);
12、审议及批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方案(具体方案详见附件三);
13、审议及批准公司在境内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具体方案详见附件四);
三、 特别注意事项
1、第8项、第9项、第10.1项、第10.2项议案均由持有本公司41%股份的股东—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提出,如第8项、第9项议案通过,本公司董事会将出现二名空缺,即可进行第10.1项、第10.2项议案的审议。
2、根据本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第10.1项、第10.2项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按股东持有股份数×候选非独立董事总人数2人计算。如果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未投部分视为“弃权”。如果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视为弃权;获得的同意票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所获同意票票数多于所获反对票票数的候选人方能当选。
3、第11项、第12项、第13项议案采用特别决议案的方式进行投票,请仔细阅读《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4、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详见本通知附件、《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H股股东通函及登录www.sse.com.cn网站查阅。
四、 会议出席对象
1、持有本公司A股的股东:凡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营业日结束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的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股东在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其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2、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本公司将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如欲获派本年度末期股息,须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送往本公司之过户登记处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室至1716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凡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名列在登记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可携身份证或护照出席股东大会。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审计师及见证律师等。
五、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或之前,将出席股东大会的确认回执连同所需登记文件送达本公司注册地址。回执可采用来人、来函、或传真送递。
2、有权出席会议的A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应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授权书、股票帐户原件、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若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应携带身份证、股票帐户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
(1)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並有表决权的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及表决。
(2)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3)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投票代理委托书由授权人代表签署,则该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手续。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如有)必须在股东大会或其延会(视情况而定)举行前二十四小时交回本公司注册地址,方为有效。
4、A股股东使用之出席确认回执及投票代理委托书详见附件五、附件六;H股股东使用之出席确认回执、投票代理委托书本公司将另行寄发。
六、有关末期股息事宜的重要提示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初步业绩公告,当中提及(其中包括)本公司董事会建议就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付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8元。二零零八年末期股息须待本公司股东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批准,方可作实。
就股息分派而言,应付本公司A股持有人之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而应付本公司H股持有人之股息将以人民币宣派但以港元支付。港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有关汇率应为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举行之日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人民币兑港元的平均汇率。
根据于二零零八年生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法”),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任何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开始之会计期间支付股息予非居民企业股东的中国境内企业,有义务扣缴该名非居民企业股东10%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本公司作为一间中国境内企业,须扣缴派付予为非居民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之本公司H股持有人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二零零八年末期股息款项中的10%企业所得税,而向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时,无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任何名列H股股东名册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或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注册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定义见税法),倘不欲本公司扣缴10%企业所得税,必须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向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呈交中国有关税务当局发出能够证明其居民企业身份的相关文件。否则,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不确定而提出的任何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争议,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不予受理。
七、其他事项
1、预计股东大会会议需时半天,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费用、食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2、公司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和平路1052号
电话:86-755-25587920或25588146
传真:86-755-25591480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 五 月 八 日
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罗庆,男,1964年9月出生,1981年4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政工师。先后在广东省体工队、广州铁路分局工会、羊城总公司工会、羊城总公司火车头体协、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火车头体协任运动员、教练员、秘书长等职,2006年4月起至2008年11月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工会组织部部长,2008年11月起至今任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李亮,男,1960年6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工程师。先后担任郑州铁路局新乡分局安阳工务段段长、新乡工务段段长、郑州铁路局郑州分局副分局长、郑州铁路局武汉分局副分局长、武汉铁路局副局长等职,2006年12月起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附件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方案
一、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无须发给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各董事,其中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提前至少14天发出,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发出。
(三)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修改为: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董事长应至少提前14日,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各董事和监事。
(二)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二、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修改为: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附件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方案
一、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客货运输服务,铁路设施技术服务,国内货运代理,铁路货运代理,铁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加工维修,铁路专用仪器设备检测、维修、改造、租赁、安装,铁路工程施工管理服务,自有房地产出租,水电维修安装,物业管理,仓储装卸服务,火车客票代理及广告业务,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各类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修改为: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客货运输服务,铁路设施技术服务,国内货运代理,铁路货运代理,铁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加工维修,铁路专用仪器设备检测、维修、改造、租赁、安装,铁路工程施工管理服务,自有房地产出租,水电维修安装,物业管理,仓储装卸服务,火车客票代理及广告业务,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兴办各类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二、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修改为: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45日(含45日)以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三、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修改为: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四、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空邮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修改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空邮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向内资股股东发送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45日(含45日),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持有人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送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45日(含45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gsrc.com)发出,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修改为: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45日(含45日)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六、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监事会、公司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修改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至少14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监事会、公司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点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无须发给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至少提前10日,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各董事。
(三)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董事长应至少提前14日,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各董事和监事。
(二)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八、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修改为:删除本条 。因删除本条,随后条目数相应进行调整。
九、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利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公司除分配年度股利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分配中期股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期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公司中期利润表可分配利润额的50%。
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利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公司除分配年度股利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分配中期股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期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公司中期利润表可分配利润额的50%。公司分配中期股利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二)股票。
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二)股票。
公司应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考虑以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十一、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中关于刊登公告之报刊,应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则所指定或要求之报刊。如果按规定应向H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之“报章刊登”刊登在该上市规则指定的报刊上。
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包括公司向股东发出的会议通知、公司通讯或其他书面材料)可以下列形式发出:(1)以公告方式进行;(2)以专人送出;(3)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方式送出;(4)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监督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章程中关于刊登公告之报刊,应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则所指定或要求之报刊。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提供或发送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上市地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公司网站(www.gsrc.com)或通过电子方式,将公司通讯提供或发送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公司通讯是指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任何证券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一)董事会报告、本公司的年度账目、核数师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适用);(二)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三)会议通知;(四)上市文件;(五)通函;(六)委任表格,具有公司股份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附件四 :《关于公司在境内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满足运输发展的需要,不断优化运力结构,公司近年来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先后使用中短期银行借款39亿元投资建设广深四线及采购20列CRH动车组。同时,随着运输规模的扩大,公司对日常运营资金的需求也不断扩大。
为充分利用金融市场的债务融资工具,降低公司贷款产生的财务费用,改善公司目前的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日常营运资金,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发行中期票据。
发行中期票据的方案详情如下:
发行规模:人民币40亿元
年期 :中期票据年期为5年
息率 :根据发行时的市况确定
发行对象:只向中国银行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行
发行方法:由本公司委聘的中国人民银行注册财务机构发行
款项用途:预期发行中期票据所得款项将用作满足本公司的营运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替换本公司为广深四线建设及购买动车组而动用的银行贷款,以及补充公司的日常营运资金。
本公司特提请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授权董事长、总经理一般无条件地处理本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一切相关事宜。该项授权包括但不限于:落实发行中期票据的一切具体事宜,包括:发行时间、规模、条款和利率;修订和签立所有相关协议和其他必要文件(包括发行中期票据的申请书、登记报告、票据发行文件、承销协议、所有披露资料的公告和文件);聘用承销机构、信贷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法律顾问和其他中介机构;办理发行中期票据的一切必要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登记;办理债权债务登记;申请豁免定期汇报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就发行中期票据而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和处理或决定所有相关事宜。
发行中期票据的方案须经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审批通过,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登记后方可进行。
附件五
出席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回执
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518010 |
附件六
出席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投票代理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表决权:
议案 | 赞成 (附注2) | 反对 (附注2) | 弃权 (附注2) | |
审议及批准以下普通决议案 | ||||
1 |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2 |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3 |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
4 |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
5 |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九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
6 | 审议及批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二零零九年度中国核数师並授权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决定其酬金 | |||
7 | 审议及批准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二零零九年度国际核数师並授权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决定其酬金 | |||
8 | 审议及批准终止刘海先生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 |||
9 | 审议及批准终止吴候辉先生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 |||
10 |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名非独立董事 | |||
10.1选举罗庆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10.2选举李亮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审议及批准以下特别决议案 | ||||
11 | 审议及批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方案 | |||
12 | 审议及批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方案 | |||
13 | 审议及批准公司在境内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法人代表(签名):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9年 月 日
附注:
1、请用正楷填写此投票代理委托书。投票代理委托书剪报及复印均有效。
2、您如欲投票赞成某一项议案,则请在(赞成)栏内加(√)号;如欲投票反对某一项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弃权某一项议案,则请在(弃权)栏内加上(√)号,如授权人没有填上任何指示,受委托代表可就该项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投弃权票、放弃投票的,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3、第10项议案的通过需采用累积投票制,在填写本投票代理委托书前,请仔细阅读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知之特别注意事项及附件一。
4、第11项、第12项、第13项议案的通过需采用特别决议案的形式进行表决,在填写本投票代理委托书前,请仔细阅读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
5、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投票代理委托书由授权人代表签署,则该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手续。本投票代理委托书连同经公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延会(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前二十四小时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和平路1052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