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7日在云南省安宁市温泉心景花园酒店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大庆先生主持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出席的股东共6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749,892,503股,占总股本的49.88%,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749,772,808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119,695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保荐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了提交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749,892,503股, 其中同意749,892,50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749,892,503股, 其中同意749,892,50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749,892,503股, 其中同意749,892,50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749,892,503股, 其中同意749,892,50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8年度公司的净利润为-645,252,081.94元,公司2008年期初未分配利润为365,246,059.93元,截止2008年末,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280,006,022.01元。根据前述公司财务状况,公司2008年度不进行弥补亏损,也不进行股利分配和转增股本。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749,892,503股, 其中同意749,892,50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749,892,503股, 其中同意749,892,50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56万元,并由公司承担审计期间审计人员的差旅费,聘期一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749,892,503股, 其中同意749,892,50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3名。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内部董事不超过董事会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修改为:“董事会由7至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3名。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内部董事不超过董事会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修改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现金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订,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749,892,503股, 其中同意749,892,50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参会董事签字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