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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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1.10 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0.99 元
● 股权登记日:2009 年5月13 日
● 除权(除息)日:2009 年5 月14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 年5 月20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9年4月23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4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8 年度
2、本次分配以总股本28678653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1.00元(含税)进行分配,扣税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9.90元,共计派发红利315465190.70元。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1.10元。对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99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99元。
4、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99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1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5、对于机构投资者和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09 年5 月13日
2、 除权(除息)日:2009 年5 月14 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 年5 月2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 年5 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个人流通股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99元。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1.10元。
2、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571)64726275,64787381
传真:(0571)64726275
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新安东路555号本公司证券部
邮编:311600
咨询联系人:李明乔、余梦婕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08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