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10股派现金0.5元、每股派现金0.05元。
●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45元、每股派现金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3日。
●除息日:2009年5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0日。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9年4月24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登载于2009年4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具体事宜如下:
一、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08年末公司总股本766,448,9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人民币38,322,446.75元,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二、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3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0日。
三、分配对象
截止2009年5月13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控股股东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0元。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2)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利润分配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文件;(3)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等,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现金红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10股0.05 元。
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公司,如未能按时送达,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邮编:830022
联系电话:0991-3890166 0991-3881187 0991-3890266(传真)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