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4日;
●除息日:2009年5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1日。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本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3 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1、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利分配以2008年年末总股本290,129,4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8,025,895.60元。
2、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二、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4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15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1日
三、本次红利发放对象截止2009年5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东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国家股及法人股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 元。
4、对于境外合资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18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2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五、咨询联系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电话:0874-3068588、3064195、3064146
传真:0874-3068590、3064195
六、备查文件
云维股份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