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报补充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了公司2008年年报全文及其摘要。现对公司2008年年报有关事项做出补充说明如下:
一、公司境内外会计准则有关功能性货币的差异原因
公司分别依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H股和A股财务报告。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并参考其它国际船舶运输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对功能货币的认定,在境外财务报表中判断本公司及其从事国际集装箱船舶运输(及在2007年收购并从事国际干散货船舶运输)的境内子公司的功能性货币为美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记账本位币仍为人民币,功能性货币的调整是以准则转换方式进行。2007年6月26日,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财务报表是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了与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的差异。
因此,公司在功能性货币上的差异,主要基于上述历史原因。
二、部分投资在境内外会计准则下分别划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2号及第39号规定,本公司在以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境外财务报表中,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在报表中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示,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平值列示。对没有活跃市场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非上市证券),境外财务报表中的公平值是基于专业评估机构或管理层的评估报告计量,所采用的方法包括现金流量贴现分析或市盈率或市账率。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本公司在境内财务报表中,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于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列示。
三、有关远期运费协议(FFA)的风险控制以及与COA货载的匹配情况
公司自2007年底收购散货资产以来,对FFA的操作始终坚持“先评估、后操作、重内控、慎决策”的原则,不断加强FFA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继续贯彻实施有关FFA业务操作的规定,从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经营原则、决策和授权、经营程序、风险控制等方面对FFA业务严格管控。公司确定了领导小组和运营小组成员,并对两个小组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界定。2008年,修订了有关FFA业务操作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内控机制、授权管理、操作流程等,调整了散货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结构,形成了由公司主管领导为组长,审计、财务及战略发展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风险控制小组;使FFA决策层、执行层和风险控制层的工作职责完全分离,增强了风险控制能力。
通过FFA,公司实现平抑风险、套期保值,其过程为:公司与货主签署长期包运合同(COA)后,为防止市场上升导致租入运力成本加大,而买入FFA合约。如果市场上升,FFA合约将产生盈余,可以抵消部分租入运力的上升成本;如果市场下滑,FFA会有一些亏损,但是COA货载会因运力成本下降,产生相应的盈余,以期套期保值和总量平衡,平抑市场波动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例如,2008年第一季度初,市场承接2007年11月份以来的下滑态势,公司持有大量的COA货载,为了套期保值,锁定执行COA的租入运力成本,公司及时买入部分FFA合约。2008年5月份后,市场租金水平不断攀高, COA运价固定,如果租入运力执行这些COA合同,将会产生大幅亏损,当时正是第一季度买入的FFA合约对这部分货载的执行起到了有效的平抑作用。
截止2008年12月31日,远期运费协议(FFA)与COA货载的匹配情况为:未结算的FFA对应营运天16315天,未执行的COA货载合同对应营运天18685天,前者小于后者,显现套保作用。
四、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情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所属干散货公司于报告期末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签订船舶租入合同所需承担的现实义务进行评估,对于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且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为预计负债。其中,对于已经租入的船舶签订了租出船合同的,按照租出船合同中列明的出租价格计算预计经济利益流入与不可避免费用进行比较,如果产生亏损,按照预计亏损额确认预计负债,计入2008年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项目)。对于在2009年年底之前到期的敞口租入船合同,以2009年度预计BDI指数平均为2000点的市场水平测算预计经济利益的流入与不可避免费用进行比较,如果产生亏损,按照预计亏损额确认预计负债,计入2008年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项目)。对于在2009年底之后到期的敞口租入船合同,因时间间隔长,无法对未来较长期间的经济环境、航运市场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在不能确定有关租入船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即不能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情况下,不确认预计负债。
按上述原则,本公司所属干散货公司对签订了租出船合同的租入船合同,确认预计负债1,798,529,130.23元;对于2009年年底之前到期的敞口租入船合同,确认预计负债3,437,161,386.46元,确认预计负债金额合计5,235,690,516.69元。
特此公告。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