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四十五次(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四十五次(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5月7日收到第一大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4.75%的股份)《关于提议增加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五次(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议增加《关于确定2009年度公司新增贷款额度的议案》,现根据本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的有关规定,将该提案提交2009年5月19日召开的第四十五次(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此外,本公司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四十五次(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股东大会事项未变。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
关于提议增加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五次(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函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律,每年从第二季度开始将进入项目投资的高峰期。根据你公司测算,预计本年需新增贷款22亿元。同时,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你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你公司新增贷款单项或全年累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20%以上的,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报股东大会批准。为此,我公司提议增加《关于确定2009年度公司新增贷款额度的议案》,提交你公司第四十五次(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包括你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控股的各下属公司)在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向银行申请新增贷款(含借款展期)总额不超过22亿元,借款资金用于投入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补充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水平。
二、授权各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在股东大会批准的贷款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确定2009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对上述贷款提供必要的担保和资产抵押。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