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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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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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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银行逾期借款和解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国泰君安等代销机构有关费率
    优惠活动的补充说明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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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5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富龙热电    公告编号:2009-10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8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景树森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80,155,5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33%。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及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董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该议案以180,155,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 0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工作报告

      该议案以180,155,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 0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监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该议案以180,155,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 0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以180,155,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 0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公司200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以180,155,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 0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聘用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9年度公司审计机构,聘用期为一年,审计费用为每年40万元人民币。

      该议案以180,155,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 0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推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修订为:“公司应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且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该议案以180,155,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 0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志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