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的议案。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会议召开通知公告,并于2008年5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霄燕女士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56,788,006股,占公司总股本326,069,883股的48.0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鉴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逐项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56,788,006股,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56,788,006股,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
同意156,788,006股,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方案:以200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6,069,883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同意156,788,006股,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56,788,006股,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156,788,006股,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修订现金分红相关条款和防止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条款)》
本议案以逐条表决经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①、《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主要内容是关于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情况后的处理程序及问责条款,原第四十三条及以后各条款的序数顺延。
增加的《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内容为: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2日之内清偿;
3、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2日内,授权董秘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董秘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0.5%-1%的经济处罚;
6、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同意156,788,006股,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②、原“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同意156,788,006股,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章程(2009修订版)》详文公告于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八、《2008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审核意见》
同意156,788,006股,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2009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办法》
同意156,788,006股,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听取《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156,788,006股,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马晓辉律师和冯翠玺律师签字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签字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