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9年5月8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数 185,144,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小军女士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何晶晶、刘雯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提案后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144,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144,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提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144,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表决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144,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表决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8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5,404,507.30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7,540,450.73 元,加:2007年度未分配利润115,079,153.98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82,943,210.55元。因公司2009年度需要大量资金用于汇金国际广场建设和浙商银行增资扩股,故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结转下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144,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2008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
同意公司续聘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及公司所委托审计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司支付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酬为65万元人民币,审计人员在本公司开展工作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公司实数承担。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144,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表决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提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公司实际,并参考其他地区上市公司支付独立董事津贴的相关情况,公司2009年度向每位独立董事支付的津贴为4万元(税后)。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差旅费,以及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时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144,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作相应的补充和修改,修改情况如下:
一、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五款原文为:
(三)一年内累计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产权、期货、委托理财);
(五)一次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的担保事项,但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现修改为:
(三)一年内累计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产权、期货、委托理财);
(五)一次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担保事项,但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二、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原文为: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有利于提高决策的针对性和办事效率;为股东谋求更大的利益。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
(一)不超过2000万元的投资决策与调整;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
(二)一年内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产权、期货、委托理财)。
上述授权(一)款中,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以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发生额累计计算。涉及关联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有利于提高决策的针对性和办事效率;为股东谋求更大的利益。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
(一)不超过2000万元的投资决策与调整;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
(二)一年内累计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产权、期货、委托理财)。
上述授权(一)款中,同一标的的交易应当以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发生额累计计算。涉及关联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原文为: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改为: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积极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144,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减资浙江中轻担保有限公司的提案》。
同意对浙江中轻担保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1.1亿元,减资后浙江中轻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亿元变更为9000万元。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144,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何晶晶、刘雯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