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4日
●除权除息日:2009年5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1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本次分配以140,675,7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14,067,576元。
3、分派对象:截止2009年5月1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4日
除权除息日:2009年5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1日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发放。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向股东发放。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诸暨市电力实业总公司、浙江省诸暨市绢纺织研究所、诸暨市地毯工贸公司、诸暨鹰龙制衣有限公司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派发。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9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于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扣10%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575-87017092
传真:0575-87026018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