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 元(含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5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5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25 元
● 股权登记日:2009 年5 月14 日
● 除息日:2009 年5 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 年5 月21 日
一、本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 年3 月23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9年3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74,854.4 万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713,600元。
2、发放年度:2008 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9 年5 月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0.025 元。
5、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25 元。
6、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5元。
7、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税后每股0.0225元派发红利。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QFII在提供以上合法证明文件同时,还需提供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送达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2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本公司则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
8、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 年5 月14 日
2、除息日:2009 年5 月1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 年5 月21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09 年5 月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除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上海新光电讯厂、上海航天有线电厂、上海仪表厂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21-64827176
传真:021-64827177
联系人:王慧莉、乔国银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路222 号航天大厦南楼
邮政编码:200235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