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私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太)定期存单做质押,为原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科发)向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现已更名为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珠江支行)贷款担保,担保金额合计10000万元,因未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致使广州新太定期存款于2005年1月6日被银行直接划扣10217万元。广州新太于2005年9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请诉讼,请求判定相关《短期借款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无效,同时请求判定中行珠江支行返还10000万元存款及占有期间利息、新太科发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08年1月广东高院驳回广州新太的诉讼请求,广州新太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上事项公司已于2005年9月29日、2008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短期借款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合同有效,但中行珠江支行在两次续贷时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核义务,对造成本案纠纷有一定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高院(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二、中行珠江支行将已扣划的质押存单下的利息2170155.74元返还广州新太。
三、驳回广州新太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本案一审受理费528050元由广州新太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9840元,由广州新太负担528050元,中行珠江支行负担317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