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上月在博鳌公开表示,今年将至少选择3到5家管理公司来扩大对PE的投资。一时间,业内人士纷纷揣测谁将获此殊荣;同时,又纷纷利用各自的人脉资源,打探、研究究竟如何才能获得社保基金的青睐。⊙本报记者 岳敬飞
已承诺出资50亿投资四只基金
截至2009年5月11日,全国社保基金已投资四只股权基金,即中比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有限合伙)(下称弘毅基金)和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下称鼎晖基金),首期承诺出资额共50多亿元。
2004年和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保基金先后投资了中比基金和渤海基金。其中,中比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比两国政府及商业机构共同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1亿欧元,社保基金投资额1.55亿元人民币;渤海基金是国务院为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而批准试点的第一只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200亿元,首期60.8亿元,社保基金投资额10亿元。
2008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按照上述批复精神,全国社保基金于2008年6月和9月先后投资了两只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即弘毅基金和鼎晖基金,分别承诺出资20亿元。
与中比基金和渤海基金不同的是,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弘毅和鼎晖获得社保基金的投资,吸引了业内更为广泛的关注。鼎晖和弘毅是如何获得投资的?标准是什么?除了参与方,外界无人知晓。外界所看到的是,2008年12月9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官方网站上称,“这两只基金分别由具有多年投资经验和良好历史业绩的优秀国内管理团队负责运营,目前均已完成首期出资,基金运作顺利。”
年内至少再选择3-5家PE管理公司
值得关注的是,有了出资上述四家产业基金和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社保基金在这两方面的投资即将扩容,相关选秀工作正在开展。
2009年4月19日上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在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会“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分论坛上发言称,现在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显得特别重要。他透露,“今年我们将至少选择3家到5家管理公司来扩大对PE的投资。”
“去年以来,来函、来人跟我们联系、交流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约有100家公司,向我们提供募集资金方案的已经有近20家公司。”戴相龙口称,“我们选择管理公司是十分认真的。”并口述了三个选择标准:
第一,已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按什么条件、什么程序选择管理公司。最重要的是,我们坚持通过中介机构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管理公司。
第二,注重管理公司的投资业绩,无论已有的管理公司,还是新设立的管理公司,首先要看管理团队核心管理人员的已有投资业绩。
第三,投资管理人至少要向基金投资1%,按照合伙法规定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这一条,管理人也不敢承担,叫投资人怎么敢信管理人呢?无限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是法律规定,是管理人对投资人的信誉承诺。
除了上述三个选择标准,戴相龙还对PE提出了一个希望。他说,“我们希望PE更多支持中小企业,更多投资服务业,扩大消费,比如医疗消费、文化消费、养老消费等等。”
对此,一位创投机构管理人告诉记者,“我的理解是,服务业是社保基金偏爱的投资行业,在该领域有成功投资经验的PE/VC管理机构,可能会获得社保基金更多的青睐。但问题是,在服务业之外具备良好投资经验的PE/VC管理机构,比如对新能源、新材料的投资很在行的,在争取社保基金的投资时,是否会受到差别对待,这是我非常想知道的。”
事实上,业内人士更想知道的不是社保基金股权投资的行业偏好,而是具体的评选规则。“我们就像是运动员,要在社保基金选秀的过程中胜出,首先你要告诉我竞技规则,到底怎么样我才能得第一?”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创投机构负责人表示,“我们希望看到更具体的规定,而不是口述的一二三。至少应当公布这些信息:要成为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参选的资格和条件有哪些?评选程序分为哪些阶段?如何申请?联系人是谁?管理费率是统一的,还是协商确定?是否存在遴选小组?若存在,这些人是谁?评审结果如何产生?等等。”
多位PE/VC管理人则直接呼吁,既然戴相龙理事长表示“已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按什么条件、什么程序选择管理公司”,那么,就应该公布该管理办法,公布社保基金是通过什么样的中介机构按照三公原则选择管理公司的。
现有法规存在矛盾
据本报记者观察,目前可参考的相关规定,主要是2001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由国务院批准,经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的七个必要条件。但是,这几个条件中,存在相互矛盾的规定。
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都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纳入了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范围,但是,第九条第三款却明确要求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这似乎又将不从事证券投资管理的PE/VC机构排除在外。
也就是说,如果依照现行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渤海基金、中比基金、鼎晖和弘毅在内的PE/VC管理机构,似乎都无资格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
当然,对于已经获得社保基金投资的上述四家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区别对待。全国社保基金对中比基金和渤海基金的投资,系经国务院批准。而对鼎晖和弘毅的投资,则大为不同。
鼎晖和弘毅获得社保的投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2008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其官方网站上称,“按照上述批复精神,社保基金会于2008年6月和9月先后投资了两只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即弘毅基金和鼎晖基金,分别承诺出资20亿元。”
这意味着,社保基金如何选择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哪家PE/VC管理机构获得社保基金的管理权,完全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自行决定,且目前公众无从得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选择鼎晖和弘毅的程序和标准。
应尽快修改暂行办法
现行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全国社保基金的所有投资运作行为。因此,社保基金对产业基金和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亦应当符合该办法的规定。
2007年1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呈报的《关于呈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2006年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的基本思路>的报告》上做出批示,在肯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工作做得很好”的同时,也告诫称,“不可有丝毫松懈和麻痹。管好老百姓的保命钱,要始终坚持把安全作为第一目标,戒慎恐惧地工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而办法第十条则详细规定了投资管理人的产生办法:“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于上文所提到的该办法第九条前三款所出现的矛盾之处,该办法的制定部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该对此加以修改,以适应国务院批准的社保基金开展产业基金和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工作需要。
在修改最核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再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产业基金和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如此方可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亦便于具体操作。
一个可参考的做法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拟选聘2008年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之时,即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需要,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关于选聘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公告》。
该公告规定了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参选资格条件、委托产品类型、评选程序,以及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相关联系人员及联系方法。同时,还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申请人调查问卷》。这种做法,在社保基金选择产业基金和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时,完全可以加以借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创投界人士对现状表达了担忧,“社保基金是我们最大的出资人,但其遴选管理人的程序不公开,条件不透明,如果系人为决定,则存在寻租空间,不利于整个中国创投行业的发展,也难免让人对老百姓的保命钱的安全不是很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