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5日
● 除息日:2009年5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3月21日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09年3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94,495,6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4,724,780.75元。
3、分派对象:截止2009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红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5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1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余股票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本公司按1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45元;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每股实际发放红利0.05元;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投资者、法人股,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5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5元,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有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则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证券部
咨询电话:(0791)8110590
传 真:(0791)8110590
六、备查文件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