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5,524户,总净缴存金额(不含手续费)人民币14,685,567,143.82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结转份额)14,685,567,143.82份,利息结转份额1,166,095.24份,总确认份额14,686,733,239.06份。本基金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场内保留至整数位,场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本基金的净缴存金额已于2009年5月12日划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2.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4,686,733,239.06份基金份额,按照约定的基金份额分离规则自动按4:6分离为同庆A和同庆B份额,其中同庆A的基金份额为5,874,693,295.62份,同庆B的基金份额为8,812,039,943.44份。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9,902.39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募集期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0067%。
4.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从基金募集费用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已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9年5月12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对投资者初始认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份额转换规则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开放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所分离的同庆A和同庆B份额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0日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