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12日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3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陆志宝先生主持,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国浩律师事务所刘志华、杨婕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34976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0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3497642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2、审议通过《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3497642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3、审议通过《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3497642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4、审议通过《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3497642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5、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497642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497642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7、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113497642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8、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贷款及担保审批权限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497642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9、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497642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10、审议通过《重新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497642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11、审议通过《重新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497642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卢存诒先生代表全体三名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08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09 年4 月2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国浩律师事务所刘志华、杨婕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国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