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5月13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港大路一号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宝玉。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4名股东代理人代表5位股东出席了公司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为344,382,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5%。
公司6名董事、全体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谢民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计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14# 、15#泊位的议案。
在表决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031,140股;同意17,031,1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