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人民币;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0日
●除息日:2009年5月21日
●现金红利派发日:2009年5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4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以200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9,576.7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分配股东股利59,365,125.00元。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35元。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股东(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135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0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21日
3、现金红利派发日:2009年5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09年5月20日下午3:00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的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信达中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杭州华宁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四家公司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法务部
2、联 系 人:王萍
3、咨询电话:0574-87776939
4、传 真:0574-8777646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