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的《东方集团:张宏伟不在上海》、《东方早报》刊登的《严义明“带伤工作”两证人确系东方集团原始股股东》等文章,报道的上海某律师被袭击案件均涉及到我公司。
二、澄清声明
针对上述报道事项,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东方集团与上海某律师被袭击案件无关。东方集团相信清者自清;相信并支持警方会查明事实真相,还事情本源。
2、关于《东方早报》于2009年5月12日《严义明“带伤工作”两证人确系东方集团原始股股东》文中所报道的某律师表示依据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145号)文规定“原持有东方企业集团股份的个人股东应转为持有东方集团的股份,因此,东方企业集团个人股东即应转为东方集团股东”。
东方集团认为,上述观点是明显错误的。东方集团认为文件中所提转入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是特指1990年已经公开发行的3500万股股票的持有者,是有限制条件的,而非泛指。考虑上述报道只片面引述,特将文件全文并公司成立的请示、批复及上市的请示、批复等文件全文公布(见本公司网站http://www.china-orient.com),敬请广大投资者完整读取文件信息,进行判断。
3、近几年,东方集团屡受不实报道的侵扰,对我公司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东方集团在此郑重声明:任何借助媒体扩散不实之言的方法,都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东方集团相信司法部门会对所有问题做出合法正确处理。
三、重要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