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4份《民事判决书》,该院就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6年,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4份《民事起诉状》,涉及金额共计11100万元。2006年7月,因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事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四案中止审理(详见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公告》[临2006-24])。2008年4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
由于本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及前任董事长周益明的犯罪行为,本公司在下述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中被作为共同被告,被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33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8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9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详见本公司于2006年1月6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06-1],于2006年2月14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06-8]。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一)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本案的其他被告追偿。
(二)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33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本案的其他被告追偿。
(三)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8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本案的其他被告追偿。
(四)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9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本案的其他被告追偿。
四、其他诉讼情况
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按照谨慎性原则,本公司在2006年度、 2007年度已对上述四案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提预计负债1.17亿元。若上述判决生效后,公司原已计提负债除去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后,将予以冲回,对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将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判决书于2009年5月15日送达,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因此上述判决尚未正式生效。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生效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15、16、57《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