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候选董事隋智礼未能通过股东大会会议表决;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申请;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15日上午9:0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管理人代表李维建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136,343,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2008年度管理人工作报告》;
同意票136,343,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并通过《2008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同意票136,343,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并通过《2008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公司2008年度共实现净利润36,680,349.39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无需提取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48,291,125.45元,合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45,101,272.75元。期末本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不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不转增。
同意票136,33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672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并通过《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136,343,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将继续聘任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09年度的审计工作。
同意票136,343,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改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议案》;
曲丽华,同意票136,33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弃权票6720股。
隋智礼,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反对票75,000,000股,弃权票 61,343,681股。
邢国珍,同意票9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7%,反对票41,336,961股,弃权票6720股。
姜月高,同意票136,33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弃权票6720股。
倪长和,同意票136,33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弃权票6720股。
邢晓英,同意票136,33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弃权票6720股。
宋建鹏,同意票136,33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弃权票6720股。
宋文斋,同意票136,33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弃权票6720股。
公司董事成员:邢国珍、曲丽华、姜月高。
独立董事成员:倪长和、邢晓英。
公司监事会成员:宋建鹏、宋文斋、于志人(职工代表监事)。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公司章程“第113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修改为“第113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原公司章程“第4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八人时”修改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
同意票136,33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弃权票672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光、张翯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九发 编号:临2009-033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09年5月15日上午9点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改选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本届董事会共由5名董事组成。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9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公司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邢国珍女士主持,通过举手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经与会董事讨论,一致选举邢国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副董事长
经与会董事讨论,选举姜月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决定聘任邢国珍女士兼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决定聘任纪晓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决定聘任曲丽华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决定聘任刘昌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还未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公司目前已为此情况作出安排,将尽快督促上述人员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书期间暂由董事曲丽华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二名独立董事针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发表独立意见:“本次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法有效。”
附新增管理人员简历:
纪晓文,男,中共党员,2000.02-2006.12,中国东方青岛办事处资产经营二部历任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2006.12至今,中银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刘昌喜,男,2005年至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任职。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九发 编号:临2009-034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09年5月15日上午9点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改选公司监事。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9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公司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职工监事1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经认真审议,通过举手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
经与会监事讨论,一致选举宋建鹏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九发 编号:临2009-035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与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策划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相关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自即日起公司管理人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新改选的董事会。
停牌期间,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至少每周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
特此公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15日
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鼎石律师”)接受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陈光、张翯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鼎石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管理人提议召集召开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09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2009 年5月15日上午9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总部会议室(烟台市南大街9号金都大厦28楼)室召开,会议由管理人代表李维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36,343,6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候选董事、候选监事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管理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形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除候选董事隋智礼未能通过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外,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事项:
《2008年度管理人工作报告》;
《2008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2008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008年度财务结算报告》;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该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监事、记录员签字并存档;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光 张翯
20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