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25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225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5月21日 |
● 除权(息)日:2009年5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5月27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8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4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本次分配以25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5元,共计派发股利64,000,000元。
3、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2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5月21日 |
2、除权(息)日:2009年5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5月27日 |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10%),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东不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
2、全体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225 元向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25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综合管理部
电话:0510-85215556
传真:0510-85215605
六、备查文件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