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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消费金融公司打开内需“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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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消费金融公司打开内需“新天地”
    2009年05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 勇
      消费金融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城试水,将为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再添新生力量,也是促进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实质性举措。若再加上外资金融机构“抢滩”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其所产生的“鲶鱼效应”,定会有力推动我国商业银行消费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想要在消费金融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商业银行需积极探索消费金融创新与发展的新路子。

      王 勇

      根据银监会上周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月中旬,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城将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一步,有前瞻性、试探性作用,同时也发出了政府欲刺激民间消费市场活跃的信号。笔者认为,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以及陆续在全国范围铺开,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将迎来逐步繁荣的景象,而消费金融市场的繁荣,对拉动我国的内需又有助推作用。

      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从事消费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还不多,只有一些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且对于居民耐用商品消费以及旅游、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分散,专业化程度有所欠缺,无法满足客户“以全球眼光配置资产”的更高要求。但必须承认,消费金融时代的来临已是不争的事实。不仅银行在传统储蓄业务外,为顾客提供了大量的个人信贷、代收代付、银行卡和理财服务,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等,也在努力开拓多样化的业务品种,为顾客提供保障与增值空间。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去年底发布的研究报告估计,到2025年,中国将成为仅次于日本和美国的全球第三大消费市场,个人消费额将从2007年的6.8万亿元增长到27万亿元。在这样一个内需扩大与升级的过程中,金融服务业尤其是消费金融发展的前景是无限的。

      即将试点建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是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前者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直接向借款人发放。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出资人主要是境内外金融机构,而且必须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等。如果境外金融机构想要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消费金融公司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与商业银行相比,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客户办理一笔业务,最快只需要半个小时时间,所以,广受不同消费群体欢迎。

      实际上,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海外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在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当前,在我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是促进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依赖。更重要的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是我国诸多扩大内需政策中的又一新政,对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有着重要意义。

      消费金融公司的建立,将为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再添新生力量,若再加上外资金融机构“抢滩”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其所产生的“鲶鱼效应”,定会有力推动我国商业银行消费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想要在消费金融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商业银行需积极探索消费金融创新与发展的新路子。

      首先,消费信贷面对众多消费者,笔数很多,但是单笔金额很少,这种消费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必须要找到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加快消费信贷业务创新步伐。其一,成本一定要低,其二是风险一定要可控,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管理技术手段都需要创新。在当前“扩大内需、消费为重”的政策下,我国潜在的消费信贷市场会很大。商业银行可以在现有消费信贷的基础上,从利率折扣、简化手续、增加期限档次、加强个人信用评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合理定价、完善担保方式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引导和拓展消费信贷,增强消费信贷业务的竞争力。对住宅消费信贷,还可以结合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建立消费信贷资金供给机制,解决因储蓄存款时间短、住房抵押贷款时间长而影响银行流动性的问题。

      其次,除以信用卡、储蓄卡为载体,发展电子货币、网上支付、代发工资、代扣代缴公用事业费等中间业务外,还需发展投资交易中间业务,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将各种证券网络联成一体,通过银行网络进行证券交易、证券转账、国债买卖、外汇买卖、结售汇等投资,利用国有商业银行的网络技术优势,积极展开代客理财、基金托管尤其是对证券基金、保险基金、产业基金托管等中间业务。还要使银行的中间业务渗透到医疗保险、税收、加油、道路收费、停车收费等社会生活各个角落。

      再次,在个人投融资工具日渐丰富,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投资方式已进入人们生活的条件下,从增值的角度讲,个人理财服务适合作为个人金融的核心产品,个人理财服务与外汇、保险、基金、债券、股票紧密相连,这就决定了在理财服务开展的过程中,业务必然向转账结算、外汇买卖、代理业务、储蓄等方面延伸。此外,个人理财服务还涉及委托、资信证明、信贷等服务。这要求银行能积极研发并尽早提供复合型金融产品,将几种产品捆绑起来作为一种综合性个人金融服务提供给客户。条件成熟的商业银行,还可以尽早开办私人银行业务, 打造个性化财富管理的“新天地”。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