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持有人该如何考量权证的行权价值
2009年05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行权是权证特有的操作,是指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限内,以行权价格向发行人买入(如持有认购权证或认股权证)或卖出(如持有认沽权证)一定数量的正股。尽管行权是权证持有人的权利,即权证持有人有权决定是否行权,行多少权,但并非所有的权证在行权期都具有行权价值。换而言之,权证持有人在做出行权决定前,需判断权证是否具有行权价值。
对于认股权证而言,在不考虑行权股份过户费等其他费用因素的前提下,只有当行权获得的正股在可以卖出时刻的市价高于行权价格的时候,才具有行权价值。以已经停止交易的“康美CWB1”为例,假如投资者目前仍持有该权证,那么该如何考量其是否具有行权价值呢?根据“康美CWB1”的相关公告,2009年5月19日至5月25日期间的交易日是“康美CWB1”的行权期,行权价格为5.36元,行权比例为1:1,意味着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间每持有1份"康美CWB1"就拥有以5.36元/股的价格向康美药业买入1股康美药业股票的权利。康美药业股票2009年5月18日的收盘价为8.26元/股,在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因素的前提下,“康美CWB1”的内在价值为2.90元/份。这意味着“康美CWB1”持有人如果能够按照5月18日的收盘价8.26元卖出行权获得的康美药业股票,则每1份“康美CWB1”行权能预期实现的价值为2.90元(忽略行权费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权证持有人当日成功行权所得股票次一交易日才能交易,这意味着权证持有人如果选择行权,则需要承担股票次日价格波动的风险,而不一定能完全实现预期价值。
因此,对于持有权证到行权期的投资者而言,在做出行权决定前需判断权证是否具有行权价值,然后再决定是否行权。(文章仅供参考,据此进行投资所造成的盈亏与此无关。)(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