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将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外汇局同时还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确立与商务部共同实施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
征求意见稿同时扩大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实物或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投资;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
“上述政策有个明显的共同点,就是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明显放松。”一家大企业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
但是,放松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不管。例如,在明确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为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条件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的扶持力度。此举将便利境内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从事跨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近年来,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引和国际收支状况,主动积极地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调整措施,其中包括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核手续,下放审核权限,取消购汇额度限制,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统计数据显示,2008 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556 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94%;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535亿美元,增长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