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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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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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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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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康美CWB1”认股权证行权特别提示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职工监事的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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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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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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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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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通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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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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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09年05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9-006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为0.150元,扣税后为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2日

      ● 除息日:2009年5月2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9年5月8日召开的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公司全体股东(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另行直接派发)。

      3、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度实现账面利润126,314,749.34元,净利润101,114,694.96元, 2008年度分配方案如下:按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盈余公积10,111,469.50元,提取上述基金后,加上年初转入的未分配利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3,725,193.51元(合并报表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7,264,121.78元);以326,069,8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共计派发股利48,910,482.45元;本次分配后,账面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24,814,711.06元(合并报表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48,353,639.33元)。

      4、分派对象:截止2009年5月2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2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2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3日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2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为个人股东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4、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135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原件;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并有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QFII 在提供以上合法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要提供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送达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不安排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本公司则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公室

      咨询地址:无锡市中山路343号东方广场8F

      咨询电话:0510-82702093

      传    真:0510-82700159

      邮政编码:214001

      六、备查文件

      1、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本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原件及相关文件。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