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人民币;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2日
●除息日:2009年5月25日
●现金红利派发日:2009年6月2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 年4月7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本次分配以2008 年12 月31 日的总股本16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16,800,000元。
3、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2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9元。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股东(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9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2日
2、除权(息)日:2009年5月2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日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和宁波华源实业发展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6897102
传 真:0574-86885271
联系人:乐碧宏、周良焕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