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6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2日
● 除息日:2009年5月2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日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09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4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 5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24,976.84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 (含税)。
4、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共计缴税0.04元/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36元/股;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40元/股。
5、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36元进行派发;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4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2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2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 5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方式
1、咨询机构: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电话:0575-82027720/82027721
3、传真:0575-82027720
七、备查文件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