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公司一楼接待室召开了2008年度股东年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为211,220,242股,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天宝先生主持。
一、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本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2、本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3、本公司200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4、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本公司2008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404万元,加上年初亏损人民币85,035万元,累计亏损为人民币79,631万元,故本公司200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同时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本公司2008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278万元,加上年初亏损人民币126,275万元,累计亏损为人民币124,997万元。故本公司200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同时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5、关于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所务有限公司和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2009年度国内和国际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6、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选举高天宝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2)选举谢军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3)选举曹明春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4)选举宋飞女士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5)选举宋建明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6)选举申安秦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7)选举包文春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8)选举郭爱民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9)选举张战营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10)选举黄平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7、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
(1)选举任振铎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2)选举姚文君女士为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3)选举何宝峰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4)选举郭浩先生为为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8、关于董事酬金的议案: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9、关于监事酬金的议案: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二、普通决议案:选举葛铁铭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未获通过。
葛铁铭先生于2009年5月16日向公司提交了“辞去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资格”的辞呈,葛先生确认与公司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且并无任何需通知公司股东的事项。
公司大股东中国洛阳玻璃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79,018,242股)对其投了反对票,赞成票为32,202,00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该议案未获通过。
三、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7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要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二)股票。
现修改为: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给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赞成票211,22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股东大会由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担任点票监察员,进行书面投票点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李晓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高天宝
2009年5月18日
股票代码:600876 股票简称:*ST洛玻 编号:临2009—019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公司A股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
及实施其他特别处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司由于2006年度、2007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A股股票自2008年3月31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洛阳玻璃”变更为“*ST洛玻”
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披露了2008年年度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公司2008年每股收益为0.0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49元,所有者权益为229,156,045.7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条及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A股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有关情形已消除,但符合其他特别处理的规定。
经公司申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公司A股股票将于2009年5月19日停牌一天,2009年5月20日复牌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实施其他特别处理,公司A股股票简称由“*ST洛玻”变更为“ST洛玻”,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股票代码不变。公司已于2009年3月26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A股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按要求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公司A股股票实施其他特别处理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咨询。
联系电话:0379-63908588
联系传真:0379-63251984
电子信箱:gfbgs@clfg.com lyzkf@163.com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18日
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召开的二00八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对本次大会进行律师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交易所披露易)上刊登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零零八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对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决议案、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大会行使表决权的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大会于2009年5月18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天宝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大会未有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四人,代表股份数为211,220,242股,占公司总股份500,018,242股的42.2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持有公司A股并于2009年4月17日下午三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及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持有公司H股并与2009年4月17日下午四时收市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H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股东均持有相关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议案
本次大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九项:
1、审议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财务报告;
4、审议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所务有限公司和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2009 年度国内和境外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6、选举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为期三年,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
7、选举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为期三年,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
8、审议关于董事酬金的议案;
9、审议关于监事酬金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一项: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的内容相符,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表决,本次大会除第6项公司选举第六届董事会成员议案中,由于独立董事候选人葛铁铭先生于2009年5月16日辞任第六届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未获通过外,其他普通决议案及特别决议案均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由于葛铁铭先生的辞任,导致公司选举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未达三分之一以上,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9年5月18日签署,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