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末期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2、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3、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6日。
4、除息日:2009年5月27日。
5、股利发放日:2009年6月29日。
一、本行2008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5月8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2009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bankcomm.com)。
二、分红派息方案
以本行总股本489.94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1.00元(含税)现金红利,共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48.99亿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5月26日,除息日为2009年5月27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09年6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2009年5月2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A股股东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H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行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9元。
2、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1月1日起的会计期间之股息时,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故对于A股的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9元。该类股东如能在2009年6月4日17点以前内向我行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行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扣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行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行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除QFII外的其他A股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4、除下述列示的股东外,本行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宁发展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行负责发放。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21-58766688
传 真:021-58798398
邮 箱:investor@bankcomm.com
七、备查文件
本行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