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送现金0.80元(含税)
●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5日
● 除 息 日:2009年5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3日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将有关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9年5月15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5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08年12月31日本公司收市后的总股本18,823,001,989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0.8元(含税),派送现金1,505,840,159.12元。
根据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持社会公众股的个人股东所获分配的红利扣除10%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2元;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2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10股0.08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持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0.80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5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3日
四、分红派息发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滨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嘉宾楼7层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八、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