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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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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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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09年05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106            证券简称:重庆路桥         公告编号:临2009-013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行政诉讼的基本情况:

      日前,我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该院已受理我司诉资中县人民政府投资经营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津

      委托代理人:林可,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肖平,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

      政府负责人:张伟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1)起因、依据:

      1997年12月8日,我司与资中县人民政府签订《建设资(中)——威(远)公路(资中段)总协议书》(以下简称“总协议”)。总协议约定:资(中)威(远)公路资中段全长约24公里,参照BOT方式实施,由我司独家投资、组织建设,并在双方遵照有关规定商定的特许期内进行经营管理。工程建设投资为7,351万元,包括勘测设计、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还建及“三通一平”等,最终工程投资以审定的设计概算为准。总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日,我司与资中县人民政府签订《建设资威公路资中段总投资差额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第六条约定:“甲方(资中县人民政府)于本次建设的公路沿线划拨具有开发价值的土地60亩给乙方(重庆路桥)作开发经营使用,有关手续由甲方(资中县人民政府)纳入本次公路工程征地统一报批,土地价格及费税享受工程征地相同政策及优惠。经营期限为50年。”协议第七条还约定:“本协议为项目《总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总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总协议签订后,我司依照约定完成了资(中)威(远)公路资中段的项目改建工程, 1999年12月31日资(中)威(远)公路资中段建成通车。2001年4月26日,内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确认工程质量合格。2001年1月20日,四川省审计厅出具《审计意见书》(川审意投[2001]10号)审定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8,373万元。 2001年12月21日,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资威公路资中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公路[2001]243号)同意原告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从2000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从资(中)威(远)公路资中段通车收费至今,我司一直入不敷出,投资损失严重,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总协议第五条交通量保证:“根据资中县人民政府提供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本公路目前的交通量为2,600辆/日,年交通量按8%-10%递增。如通车运营后实际交通量低于目前测算数,届时应予延长特许期或提高收费标准,以确保我司的投资收益”但是,从2000年1月7日起开始收费至今,该路段车流量始终低于资中县人民政府承诺的日均2,600辆的水平,更何况8%-10%的年增长率,由此导致资威公路通行费收入远远低于预期。

      其二,虽然我司多次向资中县人民政府书面反映该路段存在的破坏路况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资中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怠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致使资(中)威(远)公路资中段路况遭到严重破坏,我司虽多次投入巨额维修费对道路进行维修,但由于破坏路况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存在且情况相当严重,因此效果甚微。

      此外,我司按照《建设资威公路资中段总投资差额处理协议书》的约定,已经向资中县人民政府支付土地征用费人民币30万元,但我司至今仍没能取得协议约定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而资中县人民政府拒不返还土地征用费。

      有鉴于此,资中县人民政府严重的违约行为,使我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由于损失巨大,致使协议继续履行因远远不足以挽回我司的损失而没有继续的必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我司与资中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8日签订的《建设资(中)——威(远)公路(资中段)总协议书》及《建设资威公路资中段总投资差额处理协议书》;

      2、判令资中县人民政府返还我司工程投资人民币5,466万元及资金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计息期限从1997年12月8日起至资中县人民政府付清全部款项时止);

      3、判令资中县人民政府返还我司土地出让征用费人民币20万元及资金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计息期限从2007年7月13日起至资中县人民政府付清全部款项时止);

      4、判令资中县人民政府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60万元;

      5、判令资中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结果及时披露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特此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