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5月1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9号《应诉通知书》,获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13日受理该案,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9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第一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陈建龙
第四被告:何香妹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99202008297457号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公借贷字第99202008297442号的《借款合同》,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9920200829745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三、第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个高保字第99202008297454号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在原告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6月11日向第一被告发放了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的一年期贷款,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贷款发放后,由于第一被告发生了公授信字第99202008297457号《综合授信合同》第23.9条、公借贷字第99202008297442号《借款合同》第12.8条约定的情况“甲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司法行政程序,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原告根据公授信字第99202008297457号《综合授信合同》第23条、公借贷字第99202008297442号的《借款合同》第13条之约定,有权宣布全部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停止继续发放贷款,同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为此,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第一被告公证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正式向第一被告宣布,第一被告在原告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已立即到期,请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尚欠原告的全部贷款本息。同时向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也公证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告之原告已向第一被告宣布贷款立即提前到期事宜,请其立即协助第一被告归还尚欠原告的全部贷款本息,否则应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但截止2009年5月10日,第一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贷款1,000万元贷款本金及款清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贷款1,000万元贷款本金及款清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19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
《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乐山中院提出答辩状并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