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东股权划转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5月18日签署了《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划转协议书》;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5月18日签署了《关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划转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通过采取国有股权划转的形式将中国化工集团公司项下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股权划转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通过采取国有股权划转的形式将中国化工集团公司项下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持有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划转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以上划转协议均以2008年12月31日为划转基准日,以被划转公司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数据作为划转基数。
二、以上协议签订后,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件并制作本公司划转的有关申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解除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等款项及银行贷款担保、归还流动资金借款等款项后,递交有审批权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未对本公司流动资金借款等款项及银行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在获得地方政府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经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书面确认后生效。届时,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15.2%国有股权将划转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
三、以上协议签订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件并制作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划转的有关申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解除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为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等款项及银行贷款担保、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及利息等款项后,递交有审批权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在获得地方政府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经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书面确认后生效。届时,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通过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的5.07%国有股权将划转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
此次股东资产划转前后股权示意图如下:
划转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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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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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资产划转协议书已签订,上述权益变动尚需报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持有本公司15.2%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通过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5.07%的股权,合计持有本公司20.27%的股权。本次变更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本公司15.2%的股权,通过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8.87%的股权,合计持有本公司24.07%的股权。
本公司将在近期披露上述权益变动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