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加奖励 财政力促金融支农
2009年05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记者20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2%的标准发放补贴。
财政部下发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为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所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据银监会最新统计,至2009年1月底,中国已有10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有村镇银行92家、贷款公司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均为商业银行。
另外,财政部于近日印发的《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